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科学城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中心(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现将《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发放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11〕15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企业实体 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发放工作的通知>》
2、《绵阳市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序号》
二0一一年五月四日
附件1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做好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
认定证明发放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支持和促进就业的有关税收政策,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样式的通知》(人社厅发[2010]105号)的要求,现就我省发放《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以下简称“《认定证明》”)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审核和发证
(一)发放对象
可申请享受就业税收扶持政策的企业实体包括: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以下简称“企业”)。
(二)申报材料
企业在其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构”)递交认定申请,填报《四川省企业实体吸纳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申请表》(见附件1),并报送下列材料:
1、新招用人员持有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
2、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注明新增人员)
3、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4、企业与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5、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
6、《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见附件2)
7、发证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其中,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要提交《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证书》
(三)审核认定
发证机构接到企业报送的材料后,重点核查以下情况:
1、当期新招用人员是否属于规定享受税收扶持政策对象,是否已享受税收扶持政策;
2、企业是否与新招用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
3、企业为新招用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4、《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和企业上年职工总数是否真实,企业是否用新增岗位招用失业人员。必要时,应深入企业现场核实;
5、企业的经营范围是否符合税收政策规定,对不符合享受优惠经营范围的企业不应核发《认定证明》。
发证机构在7个工作日内,对经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认定证明》,并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本年度在企业预定(实际)工作时间表》上加盖认定戳记,作为《认定证明》的附表。
二、年检
《认定证明》实行年检制度,由发证机构负责年检,年检时间由各市(州)确定。
年检工作主要检查企业从业人员变化情况及当年新安置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情况,有无改变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情况。
对年检合格的企业,由发证机构在《认定证明》副本上加盖“年检合格”印戳;年检不合格的,由发证机构负责收回;未进行年检的自动作废。
三、证书使用和管理
《认定证明》免费发放,只限申请企业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相关凭证,违者将依法予以惩处。企业在关闭破产或改变其性质时,应在15日内到发证机构交回正副本,办理注销手续。
《认定证明》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统一标号。编号由7位阿拉伯数字组成,每证一号,正、副本编号一致。
二0一一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