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
失业人员告知和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流程(2016.8取消备案后新修订)
2017-06-22

    为落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贯彻关于加强和改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公共服务的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川人社发〔201628号),从201681日起,市本级失业保险待遇审核业务流程作如下调整:
    一、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流程
   
1、用人单位及时为失业人员办理停保手续,征缴计划必须下至当前月份,并做计划征集且足额缴费至停保当月,欠费状态下一律不予审核待遇。
   
2、用人单位填写《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基本情况表》。(模板请在群共享下载)
   
3、用人单位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应告知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基本情况表》及相关资料,经办机构出具《申领失业保险金通知单》,由用人单位转交失业人员。
   
4、经办机构于告知之日起15日内对失业人员参保年限和待遇期限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在就业服务管理局网站首页公告栏进行公示。
   
5失业人员在《申领失业保险金通知单》上规定的期限内,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
   
二、 企业告知时需要准备的材料:
   
1、用人单位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文件(证明)原件(要求有失业人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参加失业保险时间、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什么时间、何种原因导致失业等情况介绍);
   
2、劳动合同及相关工作经历证明材料原件(各用人单位的失业保险参保缴费信息于20068月前后进入系统管理,失业人员若在进入系统管理前有参保缴费的,请提供原始证明材料,看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需复印在原单位工作的起止证明材料,如:进参保单位招工表或劳动合同、出参保单位的解除证明或公证书。201381日前退役的请复印入伍和退伍相关证明);
   
3、《失业人员参加失业保险基本情况表》(新)
 
                                  2016731
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
   
1、已参加失业保险,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